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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体系

陆敬波

2021-03-09 来源:联合时报   

  近年来,伴随着新科技、新经济、新业态、新消费的稳步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与个人之间兼具平等性和从属性,既不宜归为劳动关系又不宜归为民事关系的各类不同于传统就业的新形态就业也逐步涌现,随之产生了诸多劳动保障方面的现实问题。

  新就业形态通过“去劳动关系化”,去除了劳动关系的“强从属、强保障”属性,代之以所谓的“无从属、无保障”而实现其高度灵活化。然而,其真实的属性是“弱从属、无保障”。从调研情况看,存在以下比较突出的劳动保障问题。43.51%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认为“扣减收入或罚款”是与单位之间“最容易发生的争议点”;工作时间过长,休息不足,过劳情况普遍;社会保险方面有缺陷;权利救济方面:从业者大多与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无缘;工会组织不易覆盖,工会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其中,最亟待解决的便是劳动安全保障问题,相较于工伤保险,许多平台为骑手、快递员参保的商业保险在赔付条件上较为严苛,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遭受人为增设赔付障碍的情形。同时,这类非强制性的保险在参保这一环节也给平台太多的违规空间。

  “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已明确要求,“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本市“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中也表示,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因此,笔者建议:标本兼治,着眼当前,采取有效阶段性举措为新形态就业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立足长远,规范用工,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补足监管空缺。

  建议出台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均明确要求,要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广东、浙江、江苏等兄弟省市近年来均陆续以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本市可以借鉴兄弟省市的成熟经验,在审慎包容的基础上,坚持倡导性、扶持性原则,在确保参保行为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的前提下,允许平台经营者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实现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双赢结果。

  建议加大工会组织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覆盖力度,加强行业集体协商。工会组织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在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大数据利用的基础上,用好政务数据,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发展情况研究,探索组建相关行业工会,推行行业集体协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资工时标准的协商、谈判和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让大数据为人服务,而非人被大数据所奴役。

  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由于“去劳动关系化”,想要从根源上解决保障问题,还是需要通过填补“法律短板”实现。鉴于法律依据的填补需要通过立法完成,我建议可以先予进行政策性或地方性试点,再逐步将试点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而将短板补齐。立法的重点应聚焦于新就业形态的界定,以及“弱从属、弱保障”这一新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创设。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则考虑到新就业形态的特殊性以及法律规制事项涉及多部法律,采用单独立法的模式,既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体系化,又可通过新法优于旧法之规则,自动一次性对相关各法做出补充和修改,事半功倍。

  (作者系市政协常委、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