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新路径
姚俭建
自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政协作出专门协商机构的综合性定位后,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各级政协组织积极探索实践,不仅提升了履职效率和质量,而且释放了内在潜能和优势。同时,学术界也在总结鲜活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深化专门协商机构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需要指出的是,有关专门协商机构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尚需深化,尤其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有效将专门协商机构的功能优势转化为国家的治理效能,是需要不断深化的重大课题。
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集统一战线、新型政党制度、协商民主的特点于一身,在政治参与、利益表达、民主监督、利益整合、维护稳定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体现了中国特色国家治理和协商民主的内在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把社会各界人士的诉求表达纳入国家治理的轨道,由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协商政治是当代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新型范式。人民政协能否体现专门协商机构的优势,不仅体现政治文明程度,而且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指标之一。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的功能优势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民主协商推进有序参与。专门协商机构最大的功能和价值就是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确保各界依法有效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通过建言资政贡献治理智慧。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和重要智库,由于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而具有科学性,加上其较高的层次性、权威性和实施的有组织性,不仅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更为充分的科学性依据,而且能为科学决策的实施提供可操作的对策建议和推动的力量。三是通过协商式监督吸纳和夯实治理基础。协商式监督的内容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和理性提升之后慎重提出和实施的。它所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包容性,可以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情况,使党和政府决策的依据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从而使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兼顾各方利益。四是通过凝聚共识协调社会关系。按照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协商参与者涵盖了特定政治共同体中各个平等的政治主体,其认识和利益存在差异是必然现象。为此,协商结果包容各方认识和利益是达成共识的必要条件。同时,协商各方基于共识目标而博采众长,进一步丰富了协商成果的内容。可见,协商成果的包容性和丰富性是共识目标在协商实践领域的体现。在人民政协,各界别代表人士通过履职活动,将各种政治诉求和利益要求反映出来,不仅为国家权力中枢提供全面广泛的信息,而且为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在规范意义上讨论,专门协商机构的功能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具有复杂的内在机理。这不仅涉及专门协商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也涉及专门协商机构与国家治理结构、社会结构之间的复杂关系。从专门协商机构角度考察,将自身功能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关键要深化专门协商内涵,优化创新机制,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的特殊功能和作用。
第一,深化和拓展“专门协商”的功能。与国家治理同构,人民政协的专门协商既是一种结构,也是一种过程。关键是强化专门协商意识,专门协商源于国家治理决策的需要,而不是专门协商本身。因此,要深化和丰富专门协商内涵,在具体协商实践中不断拓展“专门协商”的深度和功能。专门协商机构不仅要重视发挥“专门协商”功能,更要通过高质量的专门协商担负起“广泛凝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能量”的重任,在协商实践中突出“凝心聚力”的统战功能。
第二,优化创新机制。要真正嵌入国家治理体系并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功能,关键是围绕制度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两重机制:一是与国家治理体系中其他部门的有效对接机制。二是协商实效和质量的保障机制。需要指出,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涉及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考虑到国家与地方的时空差异性,这一制度安排的具体操作实施既有规范一致性,也给各级政协组织的探索预留了一定空间。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和影响嵌入国家治理体系以及协商实效和质量的机制性问题,各级政协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创新。
第三,加强自身建设。专门协商机构运转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关系到自身功能优势的发挥。要以制度化建设为抓手,健全完善的制度程序,促进专门协商平台的高效率运行;完善协商议政质量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强化协商的信息技术手段支撑。专门协商机构功能优势能否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体制和组织所提供的保障只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制约因素是协商主体的结构和能力。要从民主协商、科学协商和依法协商三个环节入手,使政协界别和委员在专门协商机构平台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升专业化水平,有效履行职能,使履职的绩效真正在治理效能中得以生动体现。
(作者系市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