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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小区内公用面积如何分摊等问题,尚未给出具体细则规定。法律实施半年以来,业主、物业和开发商关于小区内公用面积的归属等问题时有争执,记者将这些问题带上两会,代表、委员们纷纷给出了如何出台细则、完善该法的建议。
业主不该为经营性场所付物业费
在新建小区内开设会所或健身房,是当下房产商惯有的做法,这让业主感觉本来应属于自己的“地盘”被占据了,而这些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扰民现象更让业主感觉不平。
针对该点,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复旦学院院长熊思东表示,虽然《物权法》对会所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关于会所的纠纷问题,适用该法第七十三条中所说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当初开发商没有跟业主明确约定小区内的公摊面积究竟所有权在谁,而擅自将小区内的某块地盘租售给了其他经营商的话,则其他经营商占用了小区的公用面积,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益,小区业主有理由参与其经营的收益分成。”熊思东表示,小区业主没有理由为经营性场所垫付物业费。
外来车辆能否进小区应由全体业主来决定
“目前,在对待公用面积这个问题上,小区内最多的矛盾发生在业主和物业之间。”熊思东委员直言,一些小区的物业存在“越权”行为。
熊思东委员向记者解释,小区业主是物权所有人,而物业只是物权管理者,管理者按理来说,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是不应该代所有人行使权力的。但是,目前许多物业却恰恰把自己放在了所有人的位置上。“举个简单的例子,外来车辆能否进小区,不应该是由物业说了算,而应该由业主来决定。
“造成这样的现象,是房产商出售房屋后、已经把所有权交给了业主的形势下,物业却一时脑筋还未转过弯来。”熊思东委员表示。
熊思东委员提出,《物权法》目前只是明确了一个大的原则和框架,对于一些具体问题,仍需制定一些细则来加以规范,譬如物业用公用面积来对外收取费用,收的费用究竟应该归谁等等问题。
公用范围停车场地收入应属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林荫茂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除掉个人所有权的车库或车位,公用范围内的停车场地如果发生外租等经营行为,其收入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林荫茂代表认为,物业公司是业主共同请来协助管理停车场的公司,其与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受业主委托管理停车位。因此,物业可以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用,但扣除物业公司该拿的管理费用,其余经营所获费用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如何使用,这笔费用的数量和使用情况应该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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