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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
男女和谐乃社会和谐的重要内涵,性别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已出台了生育保险等一系列措施,为推动妇女保障机制的全面建立,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但在职业市场、教育机构、社会政治等领域,妇女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权受损害
上海妇女权益保障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是就业歧视现象。据2004年有关调查显示,高校女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只有男生的87.7%,初次就业率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在收入方面,大学毕业的男生试用期月均净收入(不包括单位为其缴纳的“四金”)为1915元,女生为1820元;转正后男生为2706元,女生为2441元。在工作岗位方面,性别歧视的表现以“工作机会”多寡不均、“岗位层次”高低不同最为明显。就业歧视现象,严重侵害了一大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及劳动、经济权益。
2、人身权利被侵害
家庭暴力、性骚扰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基本尊严的践踏,除了直接对受害者本人造成生理病痛和心理创伤以外,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也不可低估。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1-6月,全市各级妇联共受理义务法律咨询、反家庭暴力热线电话和信访接待12844人次,其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663人次,占19.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统计的案件都是受害人在反复遭到暴力、寻求各方帮助仍然无法摆脱困境后求援的。除了家庭暴力问题,近年来,一些单位、企业的个别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招工权、提拔权等侵害女职工的尊严,对职业女性的性骚扰时有发生。
3、劳动权利保障不全
目前上海实行的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某些单位和企业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妇女在“四期”的特殊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此外,电脑的广泛使用,使不少职业女性在怀孕期间仍频繁接触电脑,但在这方面却没有相关保护她们的政策与规定。关于“退休年龄”,现在女性寿命大多长于男性,可依照现行规定,退休却比男性早,不利于激发女性在工作、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政治权利保障不平衡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是衡量妇女地位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在各级政府领导层中,女性比例低。决策层中缺乏妇女代表不利于传统性别意识的改变和女性话语权的增强。另外,调查显示,大部分女性在面临家庭和事业的选择时,首先会考虑家庭,自我发展意识不强,对参与社会管理表现尤其淡漠。
为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细化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
应尽快修改《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必要时可以提高该法律文件的立法层次。第一,《办法》的修改要与企业化、市场化用工接轨,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工会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衔接,吸收其精华。如规定除特殊行业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每年的人才招聘中,女性必须要有一定的比例。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上,应将庞大的外来务工女性群体的权益纳入保护范围。第二,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条款的可操作性;明确妇女权益保障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第三,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些新的规定,以更好、更全面地保障妇女权益。增加“妊娠期妇女不应长时间从事电脑操作”等内容;增加“女职工因怀孕需暂时调整工作岗位时,不得降低其岗位工资”的规定;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有关条款和内容;增加“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有条件的单位,应签订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等条款。
另外,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环境建设作为上海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应适时出台有关法规、规章。在各方面条件相对成熟的时候考虑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问题。
2、强化男女平等法制的执行
首先,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人事局要做好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严格规范在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中出现的直接或间接的性别歧视现象;市教委应加强对女大学生的性别教育与就业指导。其次,在防止家庭暴力方面:第一,公安部门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程序。第二,司法部门要帮助社区(街道层面)组建一支经过培训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工作者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应有良好的素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司法调解能力和技巧,做到在社区有专人负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事务。第三,民政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救助站的设施和资源,救助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避护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第四,社团局要出台扶植从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各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相关政策,利用非政府机构的资源和力量,减轻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
3、完善男女平等的公共政策,出台一些妇女保障措施
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积极创造更多的岗位;要完善现有的福利制度,以政策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并制定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企业招收女性职工的成本;有关的职能部门应考虑给予女职员较多的行业或企业以政策倾斜,如提供政府贷款或政府津贴,将税款额与安排女职工就业额挂钩等;建立行之有效的、没有性别歧视的用人政策,除特殊行业外,对低于50%女性录用比例,要根据企事业劳动力强度的性质增加其生育基金、养老保险及相关项目的额度。
其次,从宏观上采取措施,鼓励妇女参政。要在政策上明确妇女参政的比例和指标,选拔并任用到相应的领导岗位上;要修改那些对妇女参政不利的现有政策,为妇女参政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建议上海市出台弹性政策,便于灵活处理妇女退休问题。
4、加大男女权利平等法制实施的公共投入
增加教育投入,确保男女儿童平等入学。对有关的执法机构和妇女团体加大投入,增加人员,增加设施,增加经费,使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在信息、人力、经费、设施等方面都得到保证。
5、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的维权职能及政协的监督职能
各级妇联应当确立工作重点,广泛运用维权方面的法定权力,如调查发言权、评议质询权、批评建议权、调节仲裁权、评价考核权以及随着社会“公益诉讼”的发展,妇联在未来很有可能会拥有的公诉申诉权这六大权力。在硬件和软件上加强各级妇联建设,建立服务维权网络,真正成为妇女权益的“代表”。
人大、政协应当积极行使监督、建议权,及时反映妇女群体的呼声和要求,监督公共决策程序,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具体措施。
6、提高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营造有利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
第一,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深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解,并切实落实到司法、执法工作当中。第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的重点之一。第三,由各级妇联负责,抓好妇女群体本身的普法教育,提升妇女平等意识和维权观念,鼓励其参加国家、社会的管理活动。第四,充分利用本市各家新闻媒体,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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