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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合理配置资源和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的良好途径,有利于未来上海“十一五规划”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并可以突破国外以反倾销等形式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
从目前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及企业资源(指每家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源、货币资源和组织能力)实际情况来看,与跨国经营的要求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是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上海的一些海外经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难以得到贷款,一些能够拿到的项目也不得不放弃。加上企业的项目平均投资规模偏小,直接导致了企业规模不经济,竞争力弱等问题。二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目前从整体上看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开拓海外市场的技术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三是人才管理掣肘。企业普遍缺乏能胜任跨国经营的专门人才,海外投资人员的总体素质离跨国经营的要求还有差距,
缺乏一批优秀的、熟悉国际市场、通晓国际惯例和有关专业知识的企业家和管理人员,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人才尤其缺乏。四是企业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非常有限,而且已有的一些品牌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五是决策和管理的机制不科学,投资信息不畅通,经营风险较大,对外系统在经济情报收集方面的能力仍然比较欠缺。
针对上海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宏观管理
实施“走出去”战略,要妥善处理政府宏观目标与企业微观目标的关系。
从产业方向上讲,为促进上海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企业
“走出去”应注重选择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短缺资源开发利用;二是比较优势的产业(为了破除贸易壁垒);三是技术性项目。
从地域方向上讲,为了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政府要引导企业优先选择与我国政治关系良好、经济合作意愿强、市场环境相对完善、与我国有较强经济互补性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周边国家和地区。鉴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全球消费市场的核心仍然在欧美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国家,因此,针对那些主要满足海外当地需要的产品,应积极扶持上海的品牌成为国际知名品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以节约成本,更好地适应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变化。
二、完善政策措施
实施“走出去”战略,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快完善以下几方面的相关政策:
1、财政政策方面
可利用财政政策对符合上海“走出去”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的境外投资企业和外经企业进行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减轻企业负担;上海还可以建立外经工作专项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金融保险方面
上海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降低信贷门槛,增加贷款额度,支持企业“走出去”,尤其是对于有较好的项目,但仅凭自有资金难以对外规模投资的企业。另外,由于对外投资风险较大,上海应尽快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支持境外投资企业规避风险,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3、外汇政策方面
外汇政策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上海应利用中央支持浦东新区先前进行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之契机,在外汇政策上有所创新,切实解决企业“走出去”时外汇管理上的一些障碍。建议(1)外汇管理部门应放宽对企业“走出去”的外汇限制,根据企业实际用汇需求,合理调配外汇的使用额度;(2)针对企业“走出去”各项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外汇管理办法;(3)改革结售汇制度,即对在一个国内银行开户的企业,不能重复结汇,以此降低企业的结售汇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4)针对目前的政策即要求境外投资企业调回利润结汇,有时会导致市场机遇的丧失,应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其境外利润;(5)允许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开设外币账户,指导企业在那些具有信誉的银行开设,鼓励企业名正言顺地“走出去”;(6)在购汇和在境外的资金筹集手段和方法上给予支持;(7)国内金融服务体系应从重点服务对外贸易转向兼顾对外投资的扩张与发展。
4、税收政策方面
在税收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方法,减少“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成本,避免重复收税问题的发生。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走出去”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同时,在贷款、保险、担保、用汇、退税等方面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支持,要落实到位;在相关设备和商品出口的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给予便利。所有各项优惠政策应向高科技企业和重点行业有所倾斜,对民营企业要一视同仁。
三、强化服务
(1)建立跨部门的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对外投资的整体战略
建立由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人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信息,提出阶段性的工作计划,共同研究和协调处理实施“走出去”战略中所遇到的问题,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健康发展和规避风险,并根据情况向市人大、市政府提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的建议。
(2)简化“走出去”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大力推动“走出去”工作的服务便利化,对一定数额的对外投资项目可以完全放开,由企业自行负责,建议对民营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原则上无需审批,只须备案。针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大项目,给予实质性的支持,提高效率,进行一道审查。比如报国家部委批的,就由部委指定机构进行可行性报告审查,缩短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查乃至核准登记的时间。建议政府部门把审批的重点转移到规模、结构、方向和企业竞争力上。进一步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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