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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
世博会是各国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最新成果的展示会,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是全方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和反不正当竞争等。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可以让与会各国放心地参展,拿出最新、最前沿的科学技术以及文学艺术成果,使2010年上海世博会成为一届备受瞩目的盛会。
举办国际性的博览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根据《国际展览公约》的要求,2006年上海将出台《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护条例》,2008年我国还需递交《2010年上海世博会(关于工业和知识产权的)特别规章》(以下简称《特别规章》),这些条例、规章是展现我国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窗口。一些参展国关心的问题,应该在《特别规章》中有所体现。
一、世博会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在著作权领域,第一、我国只保护在我国或《伯尔尼公约》的参加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但是对于在非《伯尔尼公约》参加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如何保护将是著作权领域的一大问题。第二、各国的展馆都会展出一些具有本国民族特色的展品,宣传自己的民族文化,展现各自民间传统文化的魅力。这些最令人感兴趣的传统文化却并未得到我国法律切实的保护。
在专利权领域,第一、对未申请专利展品的临时保护,是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世博会的大部分展品都是最新的研究成果,发明人可能来不及在展出前提出专利申请,此时就需要临时保护。但须特别注意的是展出之外的任何技术公开行为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世博会只是各国展示风采的舞台,不应涉及交易等其他领域,上海世博会不能成为仿冒和侵权的乐园。第二、展会期间的展品是否允许摄影为公众所关注。我国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前两种的外观一般对于产品没有实质作用,而外观设计则不同,一旦被以摄影摄像等方式记录,很容易被他人仿冒。
在商标权领域,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世博会保护的重点。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对于经过注册的驰名商标,无论何种商品,他人都不能侵权;未经过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和驰名商标商品的种类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如果仅仅依据现行的上述法律规定,将难以给予世博会期间大量的没有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妥当的保护。
另外,世博会后如何利用展会资源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世博会标志权利人来说,已有了完整可行的法律保护手段。但是应该看到我国企业对世博会后相关产品如何实现产业化,对世博会后怎样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又不侵犯他人的权利等认识尚未完全清晰。
二、对策与建议
(一)借鉴汉诺威世博会和爱知世博会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给予展品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尤其是扩大各个单行法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1、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把在非《伯尔尼公约》参加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也纳入世博会期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2、建立传统文化的临时保护措施,保护参展国的传统文化,同时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
3、给予专利产品最大利益的保护,扩大专利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对微电子半导体产品及相关的外观设计、专业展览设计的产品的模型,提供展会期间类似于专利的临时性保护,特别是给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临时专利权保护。
4、明确规定会展期间对于外观设计的展品不允许摄影摄像。
5、在《特别规章》中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规定在世博会展会期间,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应获得同等范围的保护。
(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普及知识产权限制的国际通行理论,使我国企业决策者能够熟练的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形成产品产业化创造有利条件。
1、先使用制度。即一项技术在我国获得专利之前,已被某企业投入生产,即使之后该技术获得了专利,某企业仍然可以继续制造销售,不受影响。世博会上,我国企业已有能力生产却没有投入研究或申请专利的产品,无论该技术在世博会后是否会获得专利,我国企业都可以继续投入生产。
2、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他人可以不经授权,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根据这一惯例,我国企业可以学习外国企业在世博会上公开发表的作品,通过深化研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力争在国际竞争中形成一定的技术优势。
3、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主体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产品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即凡是通过购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权产品自由处置,可以再次出卖或用于研究。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对抗国际竞争中的垄断和不公平待遇。
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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