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本市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台盟上海市委 

  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适应农业向集约化发展的一种有效形式,是被世界上大部分农业发达国家发展经验所证实的、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生产劳动力、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对于我们上海发展都市型农业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近年来,上海在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统计显示,目前上海郊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81家,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等五大行业,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类型和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但与国内兄弟省市和国际上农业发达国家相比,上海在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上还存在许多不足:总体规模偏小;发展不平衡;组织管理不够规范;经济实力不足;利益连接不够紧密;社员盈余受益水平较低;服务领域不宽,较多还是停留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则涉及较少;科技含量不高,选种、育种、开发新品方面力度还不够;专业主管部门扶植的办法还不多,力度还不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亟待解决。我们认为,从扶持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入手,通过产业化和合作制的紧密融合,上海完全有可能、也有条件尝试并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在法律上明确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农民的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关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体性质和法人定位还不明确。而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上海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市农委与市工商局2004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业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通知》,合作社可比照《公司法》登记为“××合作社有限公司”,解决了合作社依法经营的问题。但问题在于,合作社具有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因此在实际运行中,衍生出的问题,将直接对其社会经济地位、合法权益和正当行为产生法律层面的置疑。此外,目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表现多样性态势:有农民自主兴办的、有龙头企业引导办的、有运销大户领头办的、也有农口服务机构及供销社牵头兴办的,还有是业外人士投资的。我们认为,无论哪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都应注意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而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要应尽量避免产生以合作社之名图利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确保合作组织的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治理。

  当前,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建议上海先出台地方管理办法,明确包括合作社、协会等在内的各类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体性质、法律地位以及“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有效促进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解放思想,完善制度,为促进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借鉴经验、大胆尝试、勇于创新,从创新制度和管理办法上入手,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重点是:

  第一,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合作组织与村委会、村支部委员会的关系;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与大户的关系;合作组织与农业推广服务组织的关系。明晰双方产权关系,督促各方遵守合作社章程,按章办事。

  第二,要完善合作组织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一方面对现有的专业农业合作组织形式、类型进行梳理,对其治理结构、运行机制以及合作组织内部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盈余分配等,研究出不同类型的规范意见积极引导和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逐步向规范化方向演变和发展。另一方面,应从社会监督、业务监督(即发挥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内部监督(即发挥合作经济组织内部部门和广大社员的作用)三个方面,对合作组织的运作实施全面监督。

  3、以提高科技水平、深化农产品加工和重视市场流通为抓手,促使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挥作用。

  农产品流通、加工环节的效益普遍高于生产环节,而农业目前的生产经营中,从这两个环节流失的利益过多,影响到农民收入的提高。同时,农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涉及加工、储藏、运输、保鲜等环节的还不多,产品的联合销售、市场开拓也刚刚起步。建议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由政府引导更多合作组织关注农产品深化加工,以农产品流通、加工领域为重点,鼓励农民来尽可能挖掘并获得农产品的附加值。

  4、引导合作社与农业科研机构,有关院校和专业研究单位的合作。

  特别是在选种、育种、新品种培育和推广方面进行紧密型的合作,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能级,改变上海农产品的结构和品质,并形成新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科技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发展机制,使上海的都市农业上一个新台阶。

  5、制订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

  一方面,政府应出台具体的资金扶持政策,以优惠利率放宽农业融资。另一方面,要重点研究如何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导向作用、“酵母”作用,以带动社员、特别是有一定积累的能人的投资积极性,使财政扶持资金发挥更大作用。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通过补贴供应低价生产资料,扶持合作组织。当然,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多渠筹集。可以采用吸引社员入股、吸引大户、龙头企业等各方面资金入社、兴办经营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认购合作社股金等等方式,社员股金可以有资格股,也可以有投资股;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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