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和谐的理念做好宗教工作

复旦大学教授  余源培 

  引导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两对矛盾必须妥善解决:其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执政党,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其二,宗教界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正确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

  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出发,对这一政策的认识和落实要有新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是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一个社会如果只有一种主体,一种信仰。一种文化,那就无需“和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出现不同信仰是很自然的事情。对于信仰问题只能引导,不能压制。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既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体现,更是最大限度团结广大的人民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内在要求。

  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努力弘扬宗教的教义中崇尚和睦的价值观念,并体现在具体的宗教活动之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除了注意利益格局调整的合理性,尤其需要重视建设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友爱、平等、互助的关系。在这方面宗教的教义内涵着与和谐社会构建相通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竞争空前激烈,每个人的生存压力加大,人与人之间虽然社会交往频繁,但却都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紧张、陌生、缺少诚信的一面;加上金钱和财富观念的强化,伴生着社会道德整合功能的减弱,导致社会上的物欲化、粗俗化、冷漠化、躁动化、无责任化和虚假化现象滋生。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不良社会现象,宗教所倡导的基本精神,以及通过教职人员和教徒们的躬身实践,对于构建人际和谐、社会和谐都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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