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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科院宗教所副所长 晏可佳
宗教为和谐社会做贡献,首先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进一步完善作为公共政策的宗教政策,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
宗教政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共政策,对于宗教组织的发展具有“规范性”作用。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地创建和完善公共政策的平台,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推动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宗教与宗教之间、宗教组织与其所处社会和谐相处的条件下,才能够真正发挥其自身优势贡献于社会的和谐。
政府部门应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上真正实现由全能型向责任型的过渡,体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理念。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宗教组织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管力度,推动、引导宗教组织的社会服务事业。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宗教组织已经获得其他任何民间社团所不具备的先发优势和特殊地位,前所未有地拥有各种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事实上已经成为目前最成熟、也是最具发展前景的“第三部门”。宗教的“第三部门化”的关键是要获得信教群众的普遍认同和积极参与。为此,宗教界应密切联系信教群众,解答其思想上的种种困惑,同时加大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力度,为社会安定团结、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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