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第二代犯罪问题的若干思考

(华东政法大学 应培礼 肫宏梅)   

一、农民工第二代犯罪的界定

  综观当前学界,对于农民工第二代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界定,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用语。一般而言,指农民工的子女,或曰农民工子弟,即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民工(另一方在农村务农)的少年儿童。但本文所称的农民工第二代,范围有所限缩,其内涵与外延接近于“流动儿童”(相对于“留守儿童”而言)或者“第二代移民”(相对于“第一代移民”而言)的概念,主要包括两类主体:第一,父母来自农村,但长期在城市务工,组成家庭生活并有相对固定的居所的民工家庭所出生的孩子。这类孩子虽然户籍仍在农村,可是他们出生在城市,并在城市中生活和成长,并在事实上与传统的农业、农村、农民相脱离,成为城市的一份子(非户籍意义上的);第二,指出生在农村,后来随着父母一起进入城市,父母在城市务工,他们在当地生活和接受教育的民工子女。

  笔者作这样的划分,有意把那些在原籍留守的农民工子女和短期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排除在外。因为笔者关注的是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远离了农村环境和农业文化的民工第二代,与父辈体验了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接受着城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他们的城市化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的乡村城市化、城乡逐步融合的过程。在这种融合过程中,必然会有激烈的冲突,产生某些消极影响,农民工第二代的犯罪问题就是其中的典型体现。

  简言之,农民工第二代犯罪,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基本上相当于美国少年法所界定之‘少年罪错’(Juvenile Delinquency)。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与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含义的界定基本一致的。”

  鉴于上文对犯罪的内涵与外延作了较为宽泛的界定,作为犯罪主体的农民工第二代,相应地也不限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不满14周岁的人也在我们的研究视野之内。

  二、民工第二代犯罪现状

  近年来,农民工第二代犯罪的严重性日益凸现,虽然,现在并无全国性的民工第二代犯罪的确切数据,但是散见于各地的统计数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据北京市德外派出所的统计, 1995年,流动人口子女犯罪占犯罪总数的16%。据上海市青浦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的统计,2004年,青浦区不满16周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参与刑事作案的人数,已占到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的62%。 在深圳市,未成年犯中85%是外省市人员,14%是广东省内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只有1%是深圳市户籍人员。在东莞市两级法院2003 年至2004 年7月所受理的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651宗749人,其中外地来莞未成年人占95%以上,与2002年同期相比,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升了5倍多。不必罗列更多,北京、上海、珠三角,正是农民工第二代高度集中的城市(群),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三、农民工第二代犯罪原因剖析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研究多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内因”与“外因”相结合哲学原理的具体运用,结论大同小异。这些原因分析不可谓不全面,但恰恰缺乏一种如陈兴良教授所言的“深刻的片面性”。针对农民工第二代这一特定的细分人群,如果我们完全套用普通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一般规律来解释,未免失之于简单,也有悖于“辩证施治”的原则。当然,如前所述,由于统计数据的严重缺乏,本文的研究在实证性方面显得分外

薄弱,但考虑到农民工第二代犯罪是一项紧迫的社会问题,在创造条件以占有更加丰富的材料之前,笔者以为先行提出一种经验上的及理论上的框架,不失为另一种思路。况且,有一条古老的谚语是这么说的,统计学往往只是用来证明那些你已经知道的事。

  在可能诱发犯罪的诸多因素中,究竟哪一个(或哪些)才是导致农民工第二代犯罪的决定性因素,也即“根源性”的原因。笔者以为,在所有已知的各个层面的原因中,如果有一个可以称得上是“根源”的话,那就非他们的“身份”莫属。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农民工第二代的际遇显然表明,尽管在城市出生、在城市成长,他们也未能摆脱这种与生俱来的不平等枷锁,父辈的农民工身份似乎是“理所当然”地延续(殃及)到了第二代,不能不说是种悲哀。但农民工第二代“也并不是一个供我们简单的施以同情的对象,他们的命运包含在我们民族的命运共同体中。”

  如果上述观点,即身份差别是农民工第二代犯罪的直接根源大体上可以成立,那么,以身份差别为主线,农民工第二代犯罪发生的基本构造即表现为:(原因:身份不平等——)物质条件差——教育水平低——心理有阴影(——结果:行为易失范)。

  (一)物质条件差

  首先,虽然总体而言,进城务工收入要明显高于在乡务农收入,但在城市,农民工家庭仍然是绝对的以及相对的低收入家庭,并且职业、工作与收入均不稳定,社会保障尤其匮乏,经济基础十分脆弱。贫困并不必然产生犯罪,而只会产生改变现状的迫切愿望,“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其次,在生存空间上,农民工家庭一般按照来源地或从事行业大量聚居在城市旧城区或城乡结合部偏僻地带的简陋房屋内,这些地方被叫做“棚户区”(相当于外国的“贫民窟”),环境只能用“脏、乱、差”来形容,居住条件和治安状况较为恶劣。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重、模仿能力强而辨别力差,所以极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这其中以农民工第二代为最大的受害者。

  (二)教育水平低

  教育因素对一个人社会行为的潜在影响,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特别是在人的青少年时期。而对于农民工第二代,教育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良好的教育可以使“社会中多少出身低微却有才能的人能够沿着社会经济的阶梯向上爬”,即通过个人奋斗实现人口的垂直流动,这才是“衡量一个社会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但我国现阶段的现实是,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权利没有获得切实的保障,从而变相地丧失了发展权这一不可剥夺的人权。考察农民工第二代的教育水平,不应只看其“毛入学率”这一项义务教育的硬指标就武断地得出结论,因为教育水平低决不仅仅是文化程度低,更重要的是教育质量堪忧。

  (三)心理有阴影

  美国社会学家戴维·马茨阿(David  Matza)提出的“漂移理论”认为,大多数少年犯罪人是一些漂移者(Drifters),他们既有可能犯罪,也有可能守法,即在犯罪行为与守法行为之间漂移,他们究竟实施哪种行为,这要取决于行为当时的情景和他们自己的心理和情感。如果说农民工第二代中的一部分也正处于漂移状态,那么很不幸,他们的心理和情感可是不容乐观。某项研究小学农民工子女的自我概念和行为问题的报告显示:小学农民工子女的行为总检出率为25.5%;行为问题与自我概念显著正相关,其中行为因子分裂样、抑郁、攻击性、违纪与自我概念总分的相关程度极其显著。 这反映出,他们没有正确、及时地形成自我概念,以致出现了种种行为问题。我们对此感到忧虑,这些看似平常的儿童行为问题若不加重视与解决,就可能演变成严重的犯罪,至少也是有犯罪之虞。试想,当一名未成年人仅仅因为出身于农民工家庭就要被迫接受以物质条件差和教育水平低为主要表现的不平等待遇,怎能不给其幼小的心灵蒙上一层厚厚的阴影。

1.挫折——攻击。农民工第二代在现实生活中所遭受的种种挫折,特别是人格上的歧视,会给当事人造成长久且深刻的心理伤害,进而影响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容易产生攻击的欲望(报复心理)及行为(破坏活动),而“攻击表达的是一种宣泄”。

  2.自卑——补偿。农民工第二代大多都有自卑情结,为克服自卑感,往往会采取补偿行为,但是,极端的、过度的、超越常规的补偿行为,就会触犯社会禁忌,乃至构成犯罪。

  3.比较心理落差。青少年正处于自我意识发展和成熟的时期,他们会将自己的学校和家庭环境状况与城市青少年进行比较,由此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由这种比较心理落差引起的强烈的失望和“被剥夺”的感觉,也是产生农民工第二代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农民工第二代犯罪,尽管是个体自由意志的表达,但他们并不是在自己选择的环境中这样做的。在很多优越感强烈的“城里人”的观念里,农民工第二代不过是“第二代农民工”,是新一代的廉价劳动力,城市“只看到了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而没有发现他们也是人”。由于城市的傲慢与偏见,由于主流社会的排斥,农民工第二代有被边缘化的危险。根据西方犯罪学中的控制理论,当个人与社会秩序的联系破裂时,个人就会进行犯罪行为。 农民工第二代犯罪暗合这一理论,它也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极端不牢固以至破裂的结果,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破裂是由我们的社会单方面造成的。

  四、预防和控制农民工第二代犯罪的刑事社会政策片思

  针对严峻的农民工第二代犯罪形势,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打击犯罪自然是不可或缺。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制定适当的刑事政策才是控制犯罪的长久之计,本文的研究就是为刑事政策的制定而服务的。但刑事政策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限于篇幅,笔者只简单地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有人提倡,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奉行宽容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宽容当然是自由社会的美德,但莫里森教授的质问更为振聋发聩:“当社会已不再需要

其人口中的某些部分时,宽容又有什么用?” 农民工第二代不正是不被城市所尊重的人么?与其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后大谈“人道”、“保护”、“挽救”,不如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成长环境更能显示出社会的善意。社会问题,比方说不合时宜的体制,是很难在一夜之间彻底解决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这是事实,但不是我们抛弃理性追求的理由。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从农民工第二代犯罪的社会根源出发,制定并贯彻一整套衡平社会结构、公平社会资本的刑事社会政策,相对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技术层面上的定罪量刑倒在其次了。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并非虚言。

(《简论》 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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