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海住房租赁体系的若干基本问题--略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五大关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导 张泓铭

  完善上海住房租赁体系的话题,在住房价格连续多年快速上升的背景下,变成了热门话题。围绕着这个话题,需要弄清一些最最基本的方面,然后才能深入到细部研究。兹提出以下五个基本问题。

  一、在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关系上,要长期重视租赁住房

  讨论住房问题要搞清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一是从产权角度出发考虑的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二是从住房消费方式角度出发考虑的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种角度容易混淆,而且干扰了对问题的理解。本段讨论企图强调后一种意义。

  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开始改革。但在思想上和实践上有三方面的偏差:一是,在改革理论上误以为住房商品化就是自有产权住房,而对住房消费方式之一的租赁有所忽略。二是,在社会学意义上,误解了"居者有其屋"的含义,以为为老百姓谋福利就是要让每一个家庭买得起房。三是,在上述思想的引导下,在学习国外经验时,注意了英国、新加坡、香港的公房出售办法,而忽略了这些国家和地区仍然重视住房的租赁。

  今天,人们除了要反思在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关系上的偏差之外,更要理解租赁住房的内在必要性。至少,就上海这样一个大城市而言有两个方面的必要将永远存在:首先,在上海的常住人口中,总有一部分是买不起住房的或者是买房比较困难的,需要长期租赁住房。其次,上海作为对内、对外交流活跃的城市,总是存在一部分暂住人口,他们不愿意、不需要买房,或者是买不起住房,需要不定期地租赁住房。所以,租赁住房是上海城市发展中长期存在的现象,必须要充分重视。同时,片面地强调"居者有其屋"和"要使老百姓买得起房"的一般提法,是有害的,是要注意避免的。尤其是要注意避免为了单纯地追求经济的增长、内需的增长,而重住房买卖、轻住房租赁。

  总之,租赁住房问题是需要长期引起重视的。

  二、在市场租赁和保障租赁的关系上,要长期重视保障租赁

  提到住房租赁,人们马上想到上海和各地普遍存在的自由寻找、自由成交的租赁方式。这可称之为市场租赁。市场租赁的租金是市场自发形成的,租金结构中必然包含了房主所要求的利润,一般是比较高的。住房的市场租金和市场买卖价格其实是内在地一致的。所以,买不起住房的人也较难长期接受市场租金的。这样,在住房租赁上,除了市场租赁之外,必然要提出保障租赁的要求了。随着房价的不断上升,整个社会对于保障性租赁房的需要还会不断地增长。当前,由于房价的较快上升,各方面对于保障性租赁房有着急迫的需要。

  目前上海保障性租赁房的情况又是如何呢?现在还有保障性租赁的三种形式,但都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种形式是,1949年以后遗留和建造、尚未出售给原居住者的旧公房,约有3800万平方米以上,95万户家庭享受着,政府仅向居民收取平均0.94元/月平米的低租金。这部分租赁旧公房,随着城市改造的深入愈来愈少,在保障租赁中的作用将愈来愈弱;更令人忧虑的是,这部分公房的租赁性质已经固化为准产权房,租赁者由此获得了市场性,而政府失去了保障性租赁的主动调节权。第二种形式是,自90年代末上海在全国首创的廉租房制度,超过一万户的双困家庭享受着。其中,一部分享受租金补贴,一部分是真正意义上入住政府提供的租赁旧公房。在2005年以前,享受廉租房待遇的门槛比较高,只能保障居住和收入两个方面都是最困难的家庭居住,保障的面很窄。从2005年开始,廉租房的门槛有限度降低。总之,到目前为止,上海保障性租赁房的数量和功能有所退化。第三种,配套工程商品房,处于住房保障和市场化的两难境地。配套工程商品房是上海的首创,类似又异于经济适用房。由于它从动拆迁紧迫的、狭隘的需要中脱胎出来,尚未从住房保障体系的整体角度设计,所以:导致了它购买的定向性,既排斥了保障的原始意义也排斥了保障目标的准确性;由于它未来的可出售性,又排斥了保障制度的稳定性。总之,它是尴尬的角色,很难赋予住房保障的重大责任。

  一方面,社会对于保障性租赁房的需要在增长;另一方面,保障性租赁房的现状又不尽理想。看来,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房不仅相当必要,而且是紧迫的任务。

  三、在政府和民间的关系上,要在政府投资的同时调动民间投资

  保障性租赁房在上海差不多有十几年没有成规模地建造了。建造需要资金,谁来投资呢?

  提到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们自然会想到这是政府的责任。不错,凡是保障性功能的问题,政府应该首当其冲、责无旁贷。现在有一种思想,以为政府承担了应有的住房保障责任,似乎是走计划经济的回头路。这种想法,混淆了政府职能同计划经济体制的区别,也不符合世界各国解决住房问题的普遍做法的。在任何社会体制下,住房保障都是政府考虑的重大事项,即便是在号称资本主义的国家和地区都是这样做的。以"三个代表"思想为重要指针的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在这一问题上义不容辞的责任。毫无疑问,政府应该承担起保障性租赁房固有的投资责任。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要做的事情实在太多,当前需要花钱的地方也太多,财政永远是紧缺的资源。在十几年没有成规模地建造保障性租赁房的历史以后,一下子要政府拿出很多的资金来建造保障性租赁房,也是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开辟一条新的道路,要民间也来参与投资呢?

  美国在此问题上,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样本。美国政府一方面出资建造公房廉价租给穷困户居住;另一方面提供优惠条件,让私人公司出资建造私房廉价租给穷困户居住。当然,美国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实物是比较少的,可能只占美国住房总量的5%上下。但是,美国的保障性租赁房投资方式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其实,在我国有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中,就有国家提供优惠条件(土地和配套费)、由民间公司建造住房廉价出售给普遍百姓的规定。在上海,完全可以借用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优惠条件,引导民间公司建造保障性租赁房。区别仅仅在于:原义上的经济适用房是只售不租的;今天上海要做的,只是借用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优惠条件,建造只租不售的保障性住房。

  只租不售的保障性住房,民间公司是否愿意投资建造呢?完全自愿是不行的,需要政府的指导和适度的强制性。所谓适度的强制性是指政府可以通过法规的形式规定,凡是注册在上海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种规模以上的住宅项目时,必须要建造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房。以此,作为开发企业进入上海市场的一个附加条件。

  四、在投资和回报的关系上,要实行取得微利的廉价租金

  鉴于在住房改革以前公房租赁长期陷入困境,人们对于未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经济管理方面有诸多的忧虑。改革前旧公房租赁长期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象征性的低租金制度,租金之低到达根本无视投资的回报,也不考虑租赁经营管理费的补偿。这样大赔本的事情再大的老板也是承受不起的,是没有持续性。这样就从经济上摧毁了旧的住房保障制度本身,这也就是当年需要住房改革的一个重大原因之一。现在,在重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时候,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毫无疑问,未来必须避免旧公房低租金的弊病。但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不可能实行市场租金的。如何是好呢?本文提出,为了从经济上保护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的永续性,要实行取得微利的廉价租金办法。

  所谓微利的廉价租金,其构成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合乎财务核算要求的完全成本和费用。其中,应该包含政府提供优惠以降低投资者成本费用这样的前提条件,包括在土地成本上应该不含出让金,在大市政配套费上应该得到优惠,在住房的综合质量及服务上是较低标准的,在物业管理费上应该是政府指导价的下限,甚至要减免租赁的营业税等等。合乎财务核算要求的完全成本的含义,还包括了当管理费用发生变化时(大部分可能是有所上升,例如工资等管理费),租金也必须适时相应调整。二是,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投资利润。其含义是,对于投资建造和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其投入的资金(真正投入的自有资金)要获得略低于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的利润,即大体上在银行利率和国债利率之间,或同上海市这几年规定的动拆迁配套房投资的利润率相当。以上两个部分,一方面是较低的完全成本加上较低的利润,保证了廉价租金和保障性质的实现;另一方面是投资单位较节约的投资,也能取得接近于一般利润率的利润,以保证投资者稳定的资金回收和必要的积极性。这是使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可持续的一项根本性的经济措施。

  五、在旧租赁公房和新租赁住房的关系上,要坚持新租赁住房的时代性

  90年代初,上海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提出了将旧公房廉价出售给居住者的办法。1996年前后,又对已出售旧公房实施提前上市的办法。

  当时的政策意图主要是:让百姓"居者有其屋",补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工资中居住含量长期不足的历史欠帐;同时,也隐含了割断低租金制度留下的住房管理包袱的想法。在当时,这些设想都是好的、善意的,博得了广大市民的支持和拥护。但是,没有料想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长期的历史需要,是需要永续安排的一项制度。现在,人们无须苛求当时的政策设计者。因为,中国住房改革的难度和复杂性,要远远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改革过程的不完善或者缺陷,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法避免的。只有这样看问题,才是公允的、客观的。

  今天,人们会遇到一个新问题,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否适用于旧公房改革政策,是否在以后也要出售给居住者,是否能改变产权性质?本文认为不可以。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它的时代性,要长期保持租赁性质。理由有三。

  首先,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它是在新的工资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下,保障新形成的中低收入阶层居住权的一种福利形式,不存在补偿工资中居住含量长期不足的历史欠帐问题,没有廉价出售的必要性。

  其次,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它应该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下实行微利的廉价租金,不应该存在旧公房低租金制度下的种种管理弊病,不应该成为投资者新的、长期的包袱,没有出售的必要性。

  最后,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不同于旧公房制度,不是一项固定惠及每一个居民的普遍的福利制度,它只是保障部分困难居民阶段性的居住权,它应该适应居民经济和人员状况的变化具有租赁的流动性,所以它也不应该被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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