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政协章程问答(六)

  六、地方委员会
  
  65.为什么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删除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的规定?
  
  原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删除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的表述。
  
  秘书长作为主席会议成员,是本级政协领导机构的成员,参与本级政协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也是政协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秘书长既是决策的参与者,又是落实决策的协调者,承担着带领工作机构人员为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服务和组织开展各种经常性工作的职责。实践证明,修订前的政协章程中关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的规定,不利于县级政协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随着新世纪新阶段政协工作的发展,这种不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此次修订后的章程根据各地政协的一致意见,将这句话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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