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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3年4月,非公经济户数达24万余户,注册资金已达3千多亿元。2002年实现增加值约600亿,占全市GDP11.1%,增长了43.5%,是全市GDP增长速度的4倍,上缴税收160多亿,占全市税收的11.56%,同比增长了55%。截至2003年4月,从业人员达280余万人。
"私营企业生长的土壤不够肥沃,阳光、雨露不够充沛",主要表现在:1、有些部门对非公经济发展的认识,思想还不够解放,"恐私、轻私、限私"的观念不同程度地还存在,"扶商、助商、安商"氛围还不浓厚。2、对非公经济在政策法规的具体执行方面,歧视和限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3、在为非公经济服务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还存在缺位或不到位的状况。
2002年上半年,某地各金融机构累计投放信用贷款总量1025.28亿元,但只有27.53亿元投向了中小企业,仅占2.69%。与中小企业急需增加贷款以求发展相悖,出现了中小企业贷款份额逐年下降的趋势。
企业1999年底2000年6月底2000年底2001年6月底
类型区域余额(亿元)余额(亿元)比上期增长1%余额(亿元)比上期增长1%余额(亿元)比上期增长1%
东部8405.3 9001.9 7.1 9456.1 5.1 9861.2 4.3
中型中部3620.7 3753.9 3.7 3862.4 2.9 3863.8 0.03
企业西部1814.2 1875.0 3.4 2001.2 2072.3 3.6
小计13840.2 14630.9 5.7 15319.7 4.7 15797.3 3.1
东部14666.3 15263.1 4.1 15628.1 2.4 16130.8
小型中部6325.4 6397.2 1.1 6491.4 6444.9 -0.7
企业西部3370.1 3456.9 2.6 3670.1 3694.6 0.7
小计24361.8 25117.2 3.1 25789.7 2.7 26270.3 1.9
汇总38202.0 39748.1 4.1 41109.4 3.4 42067.5 2.3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中共十六大理论上的这些重大突破和创新,为非公经济的发展解决了指导思想上的根本问题。
通过把中共十六大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迅速转变为国家意志,修改宪法。
在宪法中明显确定"只有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无其他途径可走时,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如果实行征收,则必须给予完全补偿"同样是完全必要的。
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在和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体现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是非公经济的重要预期。在民事立法中应当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不同表述予以取消。
树立所有权一体保护、法人所有权一律平等、投资者所有权或股东权一律平等的新观念,确保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立于同一条起跑线上,是解决物权问题上非公经济现存问题的关键。
对合伙制企业和个人企业,既征个人所得税又要征企业所得税,这在法律上显然是不合理的。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单一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
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刑法》的相关条款无疑应作修改。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规范和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该《条例》过分强调了民营企业中的雇佣关系特点,不少条款与其他立法规定(如税法、劳动法等)相重叠,民营企业适用该《条例》,其他企业适用其他立法,致使不同投资者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公平竞争规则。取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分别将民营企业纳入1993年公司法、1997年合伙企业法和19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轨道。将私营投资者设立的公司与公有制投资者设立的公司同样纳入公司法调整。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也需抓紧修改,以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部门要从制度上解决好行政权行使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老大难问题。尊重民营企业自治是政府部门的首要职责。国家对私营经济的干预要体现法定、效率、公平、透明四原则。
法律仅仅允许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民营和中小企业则没有类似渠道。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还有一个选择,就是自行筹集资金,这种方式却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首先,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款,商业借贷是违法的。其次,向个人借款也存在法律困难。建议:第一,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打破金融垄断,尽快设立适应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金融机构,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落到实处。第二,在法律上明确区分合法融资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修改现有的以管制为出发点的法律框架,给当事人有更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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