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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九三学社市委提出《关于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若干建议》和《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现予刊登,供参考。
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经济互动正进入一个"共进共荣"的新发展阶段,人们不仅对保障资本和财产安全的需求趋旺,而且对政府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要求增强。尤其是当外资进入一个地区时,更为看重的是其是否具有能够保障资本经营安全与效率的稳定和公平的法治环境。因此,法治化是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根本保障,完善法制环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手段,适度超前立法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建设长三角世界第六大都市圈的前提条件。
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呈现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多层次、多形式、宽领域合作逐步展开;二是跨区域的经济融合方兴未艾;三是园区整合浪潮迭起,特色产业链型经济初具规模;四是部门合作初露端倪,制度效应蓄势待发。
毋庸讳言,目前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中政策法制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区域政策环境不平等,法制环境欠完善,区域统一市场形成难度较大;区域经济合作"重外轻内",导致区域发展的内部关联度偏低;一些政策领域存在的跨区界溢出效应与司法辖区或行政辖区的利益边界不一致,影响着资源的合理配置;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增大了执法成本。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政绩考核制度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和公司化倾向明显;区域利益分配缺乏协调机制;现行的管理体制无法胜任跨区域协调的任务。有鉴于此,我们就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尽快建立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法治优先原则,建立有利于进行跨行政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便从根本上扭转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局面。应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联合沪、苏、浙二省一市尽快制定《长三角区域开发与管理法规》、《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条例》等,以便通过区域的共同立法和执法来规范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同时依法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社会稳定,使长三角成为我国区域政策法制一体化试验区。各相关执法部门还应联手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如海关部门可制定《长三角海关一体化管理条例》等。要注意强化立法主体、市场主体和执法主体三者的互动协调,形成"立法启动--审议--听证--施行--修订"一体化运作机制。
2、转变观念,建立多层次区域发展协调机制一是要从关注单个地域的发展转向注重整个区域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克服长期形成的官本位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真正树立长三角区域经济一盘棋的观念,携手共建长三角经济共同体。二是要从以行政区划为单元转向以经济区域为单元来谋划经济发展,通过产业分工与互补、合作与竞争来深化区域间的经济联系,构建新的产业分工协作网络。三是要从以行政关系为中心转向以交易关系为中心来组织和管理的经济网络。
长三角地区要扩大和加强政府、企业和民间的沟通机制,建立以政府协调机制为主导的包括企业和民间等多层次区域发展的协商协调机制。在政府层面,应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互访和定期磋商机制,在中长期发展战略及规划思路、区域发展政策、市场规制、跨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方面加强协调衔接。与此同时,还应重视建立二省一市厅、处级干部的交流机制。
3、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设计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包括经济数量、增长速度指标,更要考虑经济增长的质量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要建立规范的考核机制,保证考核程序和监督办法的公正和透明。要制订具体明确的奖罚措施,严格按考核结果兑现。要逐步改变将GDP和税收等任务指标从上至下分级承包的做法。
4、改善法制环境,提升长三角区域法律地位要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法制保障意识,大幅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违约合同的执行率。要加强区域法律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现有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进行梳理,尽快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运作的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5、开放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要建立长三角法律服务市场,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推行各级政府公设律师制度,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室。加紧出台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政策,鼓励更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入长三角,使其成为世界法律服务中心之一。要打破地方法律保护主义的藩篱,有效整合长三角律师资源,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沪、苏、浙二省一市对经人事部门核准的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予以互认;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二省一市律师事务所相互开展人才招聘、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人才兼职、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的法制环境。
6、整合区域政策,完善长三角区域共同市场要加强行政协调磋商,联手制定长三角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与此同时,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要联手制定统一政策,着力营造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无差异的政策环境。要彻底清除市场壁垒。长三角应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实行统一市场准入、统一商标保护等措施,取消产品准入的附加条件,对取得安全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允许自由流通,消除以行政区界为依据的一切歧视行为和做法,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区域内各主要城市可实行工商联手,扩大商品交流的广度和深度。统一规划建设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市场网络。完善区域服务网络。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科技成果的市场化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7、依靠三方联动,形成四股合力,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区域经济互动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政府、市场和行业协会三方联动,形成政府引导力量、市场驱动力量、行业协会推动力量和国际化促动力量等四股合力,才能有效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
8、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引导、管理和服务政府要对市场经济发展履行政策引导、规划指导、依法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努力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搞好建设规划,制定游戏规则,加强法律监督,提供公共服务,构建跨区域的基础设施网络,健全税收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进行环境保护的区域协调等。建立一种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非行政扭曲和垄断势力扭曲的竞争秩序。要深化市场监管制度改革,如推行市场巡查制、互联审批制、"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监管双轨制、企业信用公示制、首办责任制、分距离监管制等等。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的对策建议为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增强长三角的整体竞争力,为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奠定基础,长三角的交通应该加速一体化发展的步伐,其目标是建立以规划一体化、管理一体化、信息一体化和经营一体化为标志的长三角统一的交通网。交通网主要有两个功能,一个是保证人流、物流在地区内部的流畅,另一个是保证进出地区的人流、物流的流畅,特别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流的流畅,并力求最大限度做到节约资源。这个交通运输网应该具有协调、统一两个特点。
一是协调上应体现:(1)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要协调,即根据长三角的特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包括海运与河运)以及航空运输的协调发展,在长三角应较重点发展内河运输,因为长三角是一个水网发达、人多地少的地区,内河运输还是耗能少的运输方式,因此,发展内河运输有利于可持续发展。(2)能力要协调,能力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省市间高速公路接口的能力要协调,以免出现能力的浪费;另一个方面是进出长三角通道(如港口、机场)的能力要协调,提高通道建设的透明度,最大可能消除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口岸能力与集疏运能力的协调,例如,上海口岸不仅仅是为上海市服务的口岸,而且是为全国,首先是为长三角服务的口岸,因此,应该形成一个以上海为中心的集疏运网络。
二是统一要做到:(1)市场准入的统一。任何运输工具在长三角任何一地取得准予营运的许可后,就可以在长三角范围内进行营运;(2)收费的统一。改变当前各省市各自收费的办法,采取统一规范的"一门式"收费方法,在车辆离开长三角高速公路网时一次收费,保持车流的顺畅;(3)内河干线航道标准的统一。保证一定规模的船队和船舶在长三角内河网中畅通无阻;(4)内河船型的统一。对内河航道航行的船只,特别是应对未来的内河集装箱运输船舶实行统一规范的标准,并对相应的码头建设提出统一的建设要求,这将有利于未来内河集装箱船舶的高效运作。
为了加快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的步伐,尽早形成长三角统一的交通网,我们建议如下:
1.完善实现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的政策环境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一个无障碍和无壁垒的共同市场及其共同法律规则,而统一市场与共同规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如美国经济发展虽具有多种因素,但主要还是受益于一个巨大的统一的国内市场,一个统一的公平的商法体系。欧盟自50年代始即着力于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重点进行了各国的法律协调,促进了各国GDP的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而处于同一国家的长三角,更应形成具有统一法制保障的市场体系和相应的交通建设体系。应该肯定,完善法制环境是实现资源最佳组合、效益最佳发挥、利益最佳分配的基本条件,是谋求服务效应和制度效应双重效应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重要手段。
2.立项研究"长三角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根据长三角交通运输一体化的要求,两省一市统一立项长三角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重点解决长三角客货运输的公路、水路、航空和铁路方式发展的结构、目标、重点,发展时序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解决长三角客货综合运输网络、省市际综合运输通道布局、主要节点分布等问题,并制定长三角综合运输方式运能的合理配比以及运输通道和节点的运能协调方案。
3.加快长三角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的进程为适应长三角内河航道等级的提升和内河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需求,亟需制定统一的长三角内河散货、集装箱、杂货、油品船舶系列标准,以保证各类船舶在长三角内河水系主干道安全通航,提高内河航运的效率和效益。
在船舶标准化建设初期,应对船舶制造业给予适当的政府财政补贴政策,在船舶标准化的过程中,可采用标准船舶低于同吨级非标准船舶的不同收费标准,加速船舶标准化的实现。
4.制定长三角高速公路站点统一收费标准,加快"一门式"收费系统的建设长三角区域的公路相连,但公路收费却存在着按行政区划设站、重复收费的问题,两个不同行政区设的收费站之间最短的距离仅几百米。这种低效、不合理的状况应改变。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统一的IC卡,记录两省一市各自里程,实现统一规范的"一门式"收费方法,以提高公路收费系统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5.重点发展快速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交通圈"以快速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为基础的"都市大交通圈"可使长三角主要城市间在一天内往返,它不仅是长三角区域交通一体化的标志,也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高度一体化的体现,显示了现代城市范围的空间扩散以及新的都市圈空间的特质。这种都市交通区域融合对区域经济集聚和联系的作用,已经从欧洲、日本和新加坡的都市经济拓展的经历中得到例证。长三角城镇连绵发展,中心城市的卫星城镇、辅城作为承担一定经济分工的空间节点与中心城市之间的联系规律,相当符合快速客运轨道交通的运行特点,因而未来的快速轨道交通必然逐步走出城市范围,成为城际沟通的新手段,成为加速长三角的现代化进程的有利措施,适应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
6.建立健全新增公路和水路运输能力的审批制度和违规运输的惩罚制度值得一提的是,轨道交通的建设发展是长三角大都市圈成熟的标志之一,轨道交通作为现有交通方式的有效补充手段,通过影响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网络结构和技术等级,不仅会推动长三角的区域融合,更能加速长三角的现代化进程。
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调控运输市场供需的总量,保持运输市场的正常的、有益的适度竞争,提高运输的经济性。为了维护运输市场正常运行,应制定有关的惩罚制度,以制止违反公路、水路运输的各种法规和制度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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