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农工民主党市委产业支部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反腐倡廉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试点以来,在完善制度、规范招投标程序、扩大采购规模以及加强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进展很快,对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和反腐倡廉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以下就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一、以《政府采购法》实施为契机,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

  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为实现政府采购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则是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根本前提。

  1、通过各种形式,大力组织宣传和学习《政府采购法》。向全社会公布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政府采购的需求信息、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方法和标准等。一方面,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大众了解政府有关规定,促进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的或者以公开之名行暗箱操作之实的违规现象和违法行为,促进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政府采购评标方法、标准以及结果要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与标准是涉及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利益的重要内容,也是容易引起利益纠纷的重要环节。因此,政府在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具体采购行为时,应首先确定客观、公正、透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目前,采购人(建设单位)既要推荐供应商参加投标,又要作为评委参加具体评标,其结果往往就是被推荐伪具体供应商中标,有欠公正与合理。建议:1)如果采购人(建设单位)要推荐具体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就不能作为评委参加具体评标。2)采购人(建设单位)对招标项目的要求应该在招标文件上完整明确地表达出来,以避免在评标过程中采用补充说明等方法来给评委专家的正常评估工作造成干扰。3)招标结果也要公开、透明。一方面,要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一方面,要向未中标的单位公布中标单位的名称、签约商品的数量、价格及服务承诺等,以便于未中标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以及社会其他方面对中标供应商的供应以及本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4)在一些重大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中,建议邀请相关民主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参加,以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公正性的监督。

  3、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招标文件要科学、客观、完整。招标文件的质量高低是影响整个招标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明确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目前,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完全依赖采购人(建设单位)提供的商品规格、技术参数和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做法不很合理。建议;1)招标文件应根据公务需要、施工图纸等,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技术参数、基建项目的工程量和清单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作科学、客观、完整、明确地表达。2)招标文件不能有歧视性规定,更不能以某个特定品牌商品的参数为标准,避免造成标书的倾向性,影响政府采购行为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客观性。

  二、完善和建设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人员队伍。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对采购人员知识素质要求较高。目前,政府采购人员主要来自财政部门和行政后勤部门,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专业知识比较缺乏,是制约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水平、制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主要障碍。

  l、加强政府采购人员队伍建设。一是抓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教育。二是抓业务建设。要求采购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财政、产业、贸易政策及法律知识,还必须准确掌握招投标程序、商务谈判以及商品、工程、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

  2、加强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可通过对一些比较成功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范例的剖析等方式,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3、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向社会招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既懂经济又懂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现有的政府采购队伍中间,优化政府采购人员的整体知识结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和工作效率。

  三、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政府采购是一项管钱管物的工作,要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为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一个有效监督机制的形成,一方面要依据健全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同时还要借助纪检、监督、审计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有关部门应主动争取和借助这方面的监督力量,适时建立必要的专业和业余监督员队伍,以保障对采购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还仅停留在财政检查、审计和纪检监督几方面,均属于静态监督和事后监督。对合同履行、对供应商的诚信记录、考核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等方面监督管理还相对缺乏,尤其对一些大型的基建招标项目。如有关法规规定: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该合同应该作废,该项目应该重新进行招标。但是,现在的基建招标项目合同大部分是单价合同,即俗称的开口合同。虽然合同中规定,合同项目的最终金额应该以审计为准,但由谁审计、审计后的结果如何反馈、审计后发现实际工程施工量的调整幅度超过了10%的项目是否重新招标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行动态监督、程序监督和全过程监督。

  四、充分利用WTO有关规则,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民族企业。

  “入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国在加入WTO有关政府采购协定之前,政府采购将是WTO所能够接受的合法的壁垒,也就是说国家可以不受限制地在政府采购这个领域里设立非关税贸易壁垒、限制进口商品、保护国内商品。根据政府采购的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是占国家国民总值(GDP)的10%,以我国近10.2万亿的GDP总值来计算,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应达到1.02万亿的水平。但事实上,目前我国实际政府采购规模仅为1000亿元,仅占GDP的0.98%,足见进一步扩大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还有很大潜力。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国有企业将面临着外资企业大量涌入和失去大量国内市场的严峻考验,对此,政府要尽快运用政府采购这一块合法非关税壁垒,最大限度地为国有企业争取尽可能大的市场竞争缓冲区。




    

关闭窗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2 Shangha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