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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9日市政协十届二十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提案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选题
围绕本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从每年市政协全会闭幕后遴选的重点提案中推荐,经征求主席、副主席的意见后确定,报主席会议备案。年内可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
一般每位主席、副主席每年促进办理一、两件重点提案。
第二条主要形式
(1)重点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由主席、副主席召集。
(2)座谈会、跟踪调研、视察等,邀请提案者、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党派团体成员共同参与。
第三条实施时间
(1)在提案办理和答复过程中进行,以促进提案的及时办理和认真答复。
(2)在承办单位对提案答复后进行,就答复情况进行评价,就答复中承诺逐步解决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促进提案进一步得到重视、采纳落实。
第四条组织实施
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同时,根据提案涉及的专业或领域,部分议题商请相关党派团体或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或参与。要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提供相关材料,报参加活动的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后具体组织落实。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委员的意见建议,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五条宣传报道
由研究室理论宣传处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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