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协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本市党政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8号],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提案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历届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本市提案办理工作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制度和程序。当前,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在继续执行已有规定、制度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提高提案办理的实效性为重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意见》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提案办理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抓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提高经办人员素质;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发扬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不断探索提案办理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水平。
《意见》提出:要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从收件起两个月内办复,如提案涉及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可适当延长一个月。个别办理确有困难、不能在三个月内办复的提案,应报请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制定计划,采取措施,加紧办理。
提案办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政策不允许或其他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提案者如实说明情况。
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同类提案归并办理协商会、座谈会、走访等形式,主动征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案复文应在征求提案者意见后寄送,并附"提案办理意见反馈表",由提案者填写后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提出: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同意或对办理态度不满意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对转交承办单位再次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者反馈意见,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复查。对其中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重新办理;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确实无法解决,应再次认真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意见》提出:每年市政协全会闭幕后,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承办单位协商并报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若干重点提案。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在有选择地报送市政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阅批后,转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阅示。承办单位对重点提案要及时研究,重点办理。承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或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可采取召开办理协商会或专题调研等形式,力求取得实效。办理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在答复前走访提出提案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并听取意见。
《意见》提出:各承办单位在提案办复后,对办理结果列入"正在解决"、"列入计划解决"并承诺落实期限的提案,要组织跟踪落实,并在问题解决后再次复告提案者,对其中因情况变化而在承诺落实期限内不能解决或需推迟解决的,应及时向提案者说明原因。对办理结果列入"正在解决"、"列入计划解决"但无明确落实期限的提案,要建立长期跟踪制度,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复告提案者。对办理结果列入"留作工作参考"或"暂时不能解决"的提案,如时机成熟、条件允许,要争取解决,并复告提案者。市政协将通过主席和副主席促办重点提案、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等方式,跟踪了解提案办理情况,提高提案办理过程的透明度,促进提案办理工作。
《意见》提出: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运用提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宣传提案的办理过程及经办理后产生的作用;宣传党政工作部门积极办理提案,为民办实事的勤政作风和取得的成效。
《意见》还就提案办理的具体方法和复文标准、办理工作的总结、优秀提案的推荐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提案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