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协十届三十六次常委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合作,共同参与提案工作,充分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四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上海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服务。
第五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市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依据《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协助、推进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五)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七) 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 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九)加强与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本市各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帮助指导。 第十条 对于在促进上海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由市政协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议后,向有关领导机关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提案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人民团体的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的组成界别,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交有关涉及上海工作的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上海的贯彻落实,上海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实事求是,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须使用市政协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或同样式电子表格,做到案由明确,简明扼要,一事一案。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召集人签名。
第十六条 提案根据内容分为意见建议类和解决具体问题类,由提案者在提交提案时选择所属类别,提案委员会在提案立案审查时予以确认或调整。
第十七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并通知提案者。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九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反映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要求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内容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对不立案件,经向提案者说明并征求意见后,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
第二十条 内容涉及市政协自身工作的提案,不予审查和立案,由提案委员会转交市政协办公厅处理并复提案者。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上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做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针对提案所提建议提出办理意见,进行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公章,并根据提案办理情况,按照“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三个类别,在提案答复件首页上注明。 (二)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后两个月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如提案涉及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办复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三)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市委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 (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协调,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七)办理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由承办单位领导征求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可以通过由提案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进行跟踪,了解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对承诺列入计划拟解决的问题,应重视督查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选作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后重点促进办理,并以点带面,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它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后,转报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提案委员会可以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点提案以适当方式促进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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