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总工会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上海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本市的低保救助机制在完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正日益显示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央领导的多次指示和国务院第138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照全国低保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在其申请低保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的要求,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存在着诸多不足,且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到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本着理顺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救助帮困工作机制,提高低保救助工作的管理水平,缓解弱势群体实际生活困难的宗旨,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解决和完善低保申请对象实际收入的认定工作
全国低保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按实际收入计算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状况的要求,是到目前为止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的最好办法。上海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低保工作的指示精神,就必然要求进一步解决和完善低保申请对象实际收入的认定工作。实际收入认定比较困难的几种主要对象,正是社会救助需要重点关照的弱势困难群体。当前因为收入认定比较困难而实际影响其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主要有:一是企业安排富余人员内部下岗或离岗的对象;二是街道集体关闭停产企业中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对象;三是未就业的新老协保人员;四是企业内部退养人员、长病假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上述四种对象由于收入不稳定、不明确,也不规范,认定的工作量多、难度大,导致部分困难职工家庭被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为此,我们建议:
1、在低保申请人员中做到应保尽保。对曾经申请低保、但未能纳入低保的对象,集中进行一次实际收入状况的核实清算,纠正漏保、错保;其次,对已纳入低保的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重新核定,按新办法进行救助。
2、对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协保、失业人员申请低保的,政府应就近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保证其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身体状况较差或患病暂时不能就业的人员,按实际收入状况认定其低保资格。
3、各企业要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切实关心下岗协保人员的生活困难。企业有困难的,要主动联系社区有关部门,帮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待遇。
二、应将协保人员与本市居民一视同仁,纳入低保救助范畴。
协保政策一方面起到了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下岗人员分流安置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协保人员大多系"4050"人员,文化程度、劳动技能偏低,再就业难且就业质量比较差。目前,本市对协保人员以就业收入状况难以核实为由,单列在"低保"政策之外,只给予低于"低保"标准的生活困难救助(100元或180元/月)的做法,引起协保人员的不满。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对申请低保人员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做法,也不符合"应保尽保"的精神。因此,我们建议:
1、在低保政策上,应对协保人员与本市居民一视同仁,实事求是,将符合条件的协保人员纳入低保救助范畴。凡协保人员家庭生活达不到本市低保标准,协保人员就应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对申请低保的协保人员,要结合公益性劳动岗位开发和"4050"项目实施,优先给予安置托底,这是解决协保人员生活困难的根本途径。对无故拒绝的,冻结其低保待遇。
2、建议政府部门抓紧研究解决老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缴付的一揽子方案,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协保人员的原单位也不能对协保人员持"踢出门不管"的态度,要对协保人员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同时,要从彻底解决协保政策后遗症的角度,研究出台鼓励协保人员与失业人员并轨的办法(包括思想教育、观念转变、政策导向、经济补偿等实际问题),尽快引导协保人员进入失业保险的轨道。
三、尽快调整低保家庭中职工抵扣标准,完善"救助渐退"机制,加大鼓励就业的力度。
2002年7月,本市调整了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以促进就业帮扶,促进自立脱贫,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但由于低保人员就业收入水平低及有劳动收入人员抵扣标准(340元)与低保标准(290元)相差不大等原因,影响了低保人员的就业愿望和热情。因此,我们建议: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以加大鼓励就业的力度。凡是低保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后,其收入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为535元)以上的予以抵扣。同时,适时调整、完善本市试行的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办法,对低保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过程中实现再就业的,给予低保家庭成员一定的照顾,一年内其就业获得的工资收入只冲抵其本人享受的低保待遇,但不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已享受的低保待遇。
(提案号:0435)
上海市民政局复函:
一、关于进一步解决和完善低保申请对象实际收入的认定问题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我局已制订了《关于本市单位职工申请低保时有关收入认定事项实施意见》,对在职职工、在职离岗职工、内部退养人员、长病假人员等收入的认定作了相应规定,并在听取了市计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委、总工会修改意见的基础上作了修改,现已进入会签阶段。
二、关于应将协保人员与本市居民一视同仁,纳入低保救助范畴问题
自2001年市民政、劳动、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对低保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实施生活困难补助以来,已先后对近10万协保人员给予生活困难补助。2002年11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我局拟制了《关于适当调整低保家庭中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等政策规定实施意见》,在听取财政和劳动部门的意见并作适当修改后,上报市政府。
三、关于尽快调整低保家庭中职工抵扣标准,完善"救助渐退"机制,加大鼓励就业力度问题
去年7月,我局研制并实施了"救助渐退"和"低保对象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两项政策,初步构筑了救济政策促进就业的导向机制。为进一步完善这两项政策,我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调整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的请示》和《关于适当延长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补贴时间的请示》,现已经市政府批准。目前,正在拟制具体办法,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