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建议
 

----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重要提案建议综述之六

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期间,政协委员和党派团体围绕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出提案,内容主要集中在完善农村地区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完善老年人医疗体系和提高本市婚检率等方面。

一、完善农村地区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农工党上海市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级医疗预防保健体系的建议"提案中指出,经对上海四个郊区(县)乡村医生队伍和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四区(县)乡村医生年龄严重老化,40岁以下的乡村医生仅216人,只占总数的13%;无职称、无学历情况普遍,四区(县)2047名乡村医生中,仅10人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总数的0.43%。乡村医生处方用药极不规范,个别乡村医生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低价药品,甚至使用过期或淘汰药品,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药物、过度使用静脉注射治疗和不规范使用药品屡见不鲜。部分乡村卫生室面积不达标。乡村医生待遇低、生活不稳定。无证行医现象依然存在,医疗隐患严重。提案建议:

(一)切实将农村村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畴。在今明两年内启动制订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法,使面广量大的农村和农民的卫生防保工作有法可依,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在农村建立以乡镇卫生中心,乡村卫生站、室为网络结构的公共卫生体系。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着力构建深入到村一级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体系,改变当前只在形式上到达乡一级的局面。

(二)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投入。区县各级财政应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建立专项,专款专用,使郊区预防保健经费达到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标准,即2005年每个居民每年20元的要求。(三)严格对乡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确认。尽快通过医学院校,培养或培训一批年轻的全科医生,轮流派往各个村级卫生站或卫生室,使乡村医生队伍尽快稳妥的得到更新和替换。

(四)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乡村医生纳入法制化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乡村医生医疗活动纳入公共卫生体系,保证其一定水平的收入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在此基础上,乡村医生应承担农村常见病防治、卫生防疫、传染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

(五)加强对村卫生站、室的扶植与管理力度。通过推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途径,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卫生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六)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督力度。

(七)加大卫生支农,建立医疗下乡、巡回医疗、城市医生下乡岗位轮训等制度。

(八)加强对集镇的卫生防疫工作的领导。在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时期,应高度重视解决农村集镇的垃圾、粪便、污水处理等系列公共卫生问题。

(九)加大对崇明农村合作医疗的扶助力度。增加崇明农工统筹金的下拨额。

二、完善老年人医疗体系

上海人口中老年人的比例逐年递增,老年人年老体弱,医疗需求比较大。为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减轻社区医院的压力,同时减轻子女的负担,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建议:

(一)为70岁以上的老年配置社区家庭医生。因人而宜,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服务。

(二)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内容,建立社区家庭医生服务中心。将痴呆干预网络体系落实在社区服务卫生站中。规范社区家庭医生的从业标准。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三)在现有管理成熟的养老院中逐步建立医保体系。可设必需的基本医保项目,由少到多,逐步推行,使老人能享受到基本医保服务。

(四)挖掘潜力,增加区域内老年护理病床,满足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医护需求。

(五)建立专业护工培训制度,提高护工工作质量。

三、提高上海婚检率

自2003年10月我国在婚姻登记中取消强制婚检实施自愿婚检后,本市婚检率已从原先的98%降到现今的3%,绝大多数新婚夫妇不经婚检就结婚成家,带病结婚后患重重。建议:

(一)婚姻登记机构要严格依法办事。婚姻登记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提供由婚检机构出具的可以结婚的健康证明。

(二)对现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相应调整。凡是患有不宜生育或暂缓生育疾病、但因为不参加婚检导致胎儿流产或新生儿残疾的,不得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三)将婚前保健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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