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并举促进上海房地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重要提案建议综述之五

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期间,有关促进上海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26件,其中:关于租售并举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建议比较集中,主要是:

一、修改《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随着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000年9月出台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已与上海城市改造和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行《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受益群体太窄。随着本市房产价格的大幅上涨,本市出现大量无力改善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人群,即使是中等收入人群,住房改善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二是现行《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是一种救济性的住房制度,未能发挥积极的城市住房导向作用。在我国香港和新加坡,由政府兴建的廉租住房是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的一种重要形式,并都积极地引导了多元化的住房模式。但《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只是针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的救济措施,忽略了它在引导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动迁居民住房观念方面的作用。现在上海城市动迁中动辄买房的安置模式并不合理,不仅人为造成动迁困难,也不符合城市居民的经济结构。不少拆迁户用拆迁费买房比较困难,不得不承担高额贷款,这种以牺牲生活质量为特点的购房行为,后遗症很大。

为此,建议修改《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廉租住房政策。

(一)明确廉租住房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文明城市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基本义务。

(二)制定廉租住房入住与退出规定。明确租赁者范围,对收入明显好转的居住者应提高房租、取消租赁资格,避免廉租房再次成为福利房。

(三)明确廉租住房不可继承租赁。

(四)确定管理"廉租房"经营主体和民事纠纷载体。

(五)廉租住房的形式,从提供房贴为主转变为提供廉租住房为主。

(六)廉租住房的入住标准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逐渐转变为低收入且住房困难或需要改善的人群。只要是本市市民,人均月收入属于低收入人群,符合政策(如动迁户、刚走上工作岗位在本市有户口但没有住所的青年人等)应都可承租人均7平米的廉租住房。从而既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也是上海作为中国率先进入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动迁安置试行产权房与使用权房并存(一)推动居民动迁从以购房为主导转变为买房、租房相结合的多元化的安置模式。上海目前以买房为主导的城市改造模式,包含着很大的债务风险。建议政府动迁不再以买房为主要形式,通过政策调整,形成租房、买房各有优势的格局。将原动迁基地建设中一部分作为廉租房房源,解决世博、市政动迁中低收入家庭动迁困难。动迁补偿费可以买产权房,也可以存在专户上用于支付使用权房的租金。

(二)明确使用权房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原来就是使用权房的动迁户;家庭收入较低、没有能力买产权房的家庭。

(三)对动迁所需的使用权房房源作一些特别规定。例如:房产开发企业必须每年建造一定量的使用权房给政府,政府以成本加微利予以购买,或由房产商在开发房产时承担一定的廉租住房建设金。

(四)大力建设"廉租房"力度。以房贴为主的廉租住房模式,政府出资比较小,但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积累。从长远看,建设造福于广大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更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点。建议主要由政府出资建设廉租房,同时将土地增值税收入、房地产契税收入等作为廉租房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政府掌握和管理为主导的成规模的廉租住房。

(五)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政府宣传要从"居者有其屋"与"居者有屋住"两个方面着手,宣传"量力而行"、"稳健理财"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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