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重要提案建议综述之三

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期间,有关进一步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有76件,主要集中在促进就业、加强劳动监察、推进和完善"镇保"、修改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文件、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完善老年人生活保障、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等。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改善本市就业环境

(一)政府应积极组织启动《上海市促进就业条例》立法调研,在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中建立就业预评估制度。在编制城市规划、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等决策时,应将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并赋于这一制度刚性约束。

(二)进一步控制企业裁员、减少岗位流失。运用经济杠杆,提高对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限制随意裁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企业注重社会责任,以降低工薪福利替代裁员。国有企业改制转制时,从优质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10%左右,用于补充促进就业基金。

(三)鼓励自主创业,拓宽就业领域。政府要规范并扶持非官方性质的创业基金组织,建立专门的创业信息服务机构;借鉴日本允许设立"1日元资金公司"的做法,鼓励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拓宽就业领域,大力发展社区就业: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开辟家庭型行业,加大文化产业的开放力度,拓展涉外服务业。关注大学生就业: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在大学开设"自主创业"选修课程;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女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政府早日出台"大学生创业基金"和"大学生创业园区"实施办法;规范大学生就业见习市场,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制订有关政策,鼓励跨区、跨省市就业。进一步发挥职业技术教育作用,培养优秀复合型人才(灰领);加快技工学校建设,逐步将中专、中等职校和技校划归一个主管部门;开发职工技能培训新项目,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建议恢复学徒制。

(四)加强劳动监察。针对劳务工同工不同酬、劳动保护条件差、社会保障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劳务用工制度。加强劳动监察力度。规范民营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

(五)推进和完善"镇保",促进离土农民就业。郊区在实施城镇化建设中,要先行发展依托产业,加强对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切实解决好当地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参照开发区园中园和中心城区都市工业园区的做法,建立"农民自主创业园区"或"创业基地",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参照中心城区"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具体做法,建立"农民职业见习制度"和"农民职业实训基地",以郊区各级开发区为依托,以开发区入驻企业为载体,广泛开展对农民的职业实训。试行农民非农就业新政策,选择若干开发区试行投资项目落户开发区同吸纳一定比例属地农民就业相结合的政策(如20%-30%),对吸纳农民就业的企业,可参照本市福利企业政策的一些做法,用财税政策来调节企业的利益,这项政策还可同"农民职业见习制度"和"农民职业实训基地"两项措施同时推进。以第三产业为主,集中开发适合离土农民就业的项目和岗位;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离土农民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空间。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修改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文件。建议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河北、广东、山东等十八个省市已制订了地方性集体合同条例或政府规章,北京市已将《北京市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规划,上海也应加快相关立法步伐。对沪社保一发[1998]7号文件作补充说明,明确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后,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职工,仍能享受该文件规定的退休待遇。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心城区6镇(长征、桃浦、新泾、彭浦、五角场、龙华)的离土农民应全部纳入"城保",其中离土劳模应与城区劳模享受同等的劳模待遇。提高退休劳模养老金,解决企业高级专家退休待遇同比太低问题。将本市集体合作企业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列入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范围。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完善困难群体的救助保障。研究探索建立本市贫困动态监测与干预机制,对各社会力量救助基金进行综合协调,改革由贫困职工单位作为职工救济的第一道安全网的体制。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快退休职工属地化管理和职工家属劳保改革。解决"三线"支内退休回沪职工、回乡支农工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来沪创业发展的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的社保医保问题。解决"万名海外留学人才集聚工程"计划与具体政策不衔接,使得部分引进人员无法补缴养老保险金及确定工龄的问题;研究部分出国人员年老回国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成立老年人生活保障局,研究针对老年人口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养老保障。建立全方位的养老网络和体系,探讨解决养老人员异地享受医保和取用养老金的新途径。完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侨界的帮困力度。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慈善工作的领导,适当减免慈善事业捐助者税款,推动社会富裕阶层自愿参加慈善捐助。建立流动就业人员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并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在国家"个人异地就业社会保险帐户转移办法"出台前,做好个人帐户的征缴、封存、监管工作,并为流动就业人员查询个人的社会保险帐户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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